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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