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