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