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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