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一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