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