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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