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六)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六)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