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