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