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按照建设条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已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按照建设条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五)已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