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