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七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七条 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包销合同,约定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价、房款支付、包销期限等内容。包销期满未销售的商品房,由商品房承销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