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三章 销售方式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
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