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