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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