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七)装饰、设备标准;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期限;
(十二)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四)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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