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