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