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加强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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