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11-29 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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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第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 第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 第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第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 第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 第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 第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根...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功能、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 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处理处置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低毒低残留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生物防...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和农用薄膜。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补助措施,建立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支持单位... 第三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原油、...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便于操作、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 第四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七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八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 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第五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 经评审后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七条 经效果评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参加土壤污染状况...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推行绿色低碳发展,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省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专业...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和突出土壤污染问...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约谈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查处不力或者公众反映强烈的,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并将发生的重...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 第七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一条 造成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用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