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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