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