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国家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已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对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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