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