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 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