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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