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十五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