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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