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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