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处理处置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转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转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