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的使用,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
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
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