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和农用薄膜。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用薄膜使用者在农用薄膜使用后应当及时收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对无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回收点或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站点。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用薄膜使用者在农用薄膜使用后应当及时收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对无利用价值的,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回收点或者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