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排放情况、监测结果按照规定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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