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属于农用地的,由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属于建设用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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