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情况,组织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调查。
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