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划分农用地的风险管控类别,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农用地风险管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
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