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