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