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时间、修复目标等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