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