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但不得委托同一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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