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前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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