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节 农用地 第四十九条 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