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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