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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