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范围、管控要求、主要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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