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五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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