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