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